【登峰造极】直播预告 | 从数据跨境合规看数据安全建设
2022年7月7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公布《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有关负责人表示,出台《办法》旨在落实《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规定,规范数据出境活动,保护个人信息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数据跨境安全、自由流动,切实以安全保发展、以发展促安全。
同年7月21日,网信办依据《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对滴滴处以人民币80.26亿元罚款。
数据出境评估相关条款
《网络安全法》 第六十六条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在境外存储网络数据,或者向境外提供网络数据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数据安全法》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向境外提供重要数据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个人信息保护法》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处理个人信息,或者处理个人信息未履行本法规定的个人信息保护义务的,由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对违法处理个人信息的应用程序,责令暂停或者终止提供服务;拒不改正的,并处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登峰
造极
第十期
从数据跨境合规看数据安全建设
为了能够帮助大家对数据跨境合规有足够的了解,帮助到更多相关领域的从业人员,GoUpSec联合承制科技、北辰天启、一起聊安全精心打造了本次登峰造极系列公开课第十期——从数据跨境合规看数据安全建设。
公开课大纲
1中国数据跨境合规背景
2全球隐私保护政策对比
3数据跨境合规建设重点
4全面数据安全建设初探